北京张博士医考中西医执业考试辅导之——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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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
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提倡村卫生室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
方法防病治病。
第十六条:设置、撤销、拍卖、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机构
的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设
置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拍卖、合并或者性质改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
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设立各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
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现代诊疗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
第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为主,突出中医特色,优先扶持和重点
建设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独特疗效的特色中医专科。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开展特需服务。
第二十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
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和杜绝医疗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
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中医从业人员应当借鉴、运用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
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鼓励高等中医院校毕业
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工作。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城镇执业中医师到农村
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对购进的药品执行质量验收
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其中药材的加工炮
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其在中药材生产加工技术方面的优势,
开发、利用、保护当地中药资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利用、开发当地中
药资源,提供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配制中药制剂,在本
单位临床使用。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批准配制的中
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所
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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