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博士医考中西医执业考试辅导之——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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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
政投入,其增加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在财政预算
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体系。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
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的财产,不得非法向
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
第十三条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开展
健康检查、伤害救治等,对中西医医疗机构应同等对待。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
鉴定和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
机构的评估、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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