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博士医考中西医执业考试辅导之——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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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
众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
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
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继承与创新、中医与中药、中医与西医结
合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现代化和中药产
业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
方针,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
医的政策,为发展中医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工作的监督管理
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药品监督、民政、劳
动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中医的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中医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并
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规划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机构布局
;(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医疗活
动;(三)负责中医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四)组织协调中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工作;(五)管理并指
导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资格认定工作
;(六)管理中医师承教育;(七)管理省级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
(八)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应当予以奖励:(-)宣传、贯彻中医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二)
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三)在中医改革
和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四)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
方法、秘方、验方和有重要价值的中医文献的;(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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