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1.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所具备的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第十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第十一条规定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要求是严格的。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办法》。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以法律形式将执业注册制度引入了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1.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1)应当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2)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应提交有关规定的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审核,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答复。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以方便注册,简化注册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条件相当重要。应当是已经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本法第八条至十二条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二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医师资格。
取得医师资格后,如果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就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而有些人员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是并不准备从事医师业务,而是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等其他工作,就不必进行注册。
2.经注册后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第十九条对个体行医明确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3.不予注册的情形(新大纲新加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