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健康档案中包括的内容为: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建立人群:辖区居民,办理地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办理人员:村医或上级医务人员。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