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2.健康档案的建立原则:自愿与引导相结合。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
5.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诊、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6.要做好健康档案保管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懂中医的村医或卫生院的中医或经过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填写。
8.考核指标
健康档案建档率、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档案合格率、健康档案使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