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为: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药物品种:
①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③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④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