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博士医考口腔执业医师考试辅导之——根管再治疗的非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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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管再治疗没有绝对的非适应证,一般下列情况不适合进行根管再治疗:1 )
患牙无保存价值。
2 )患有较严重的全身系统性疾病,一般情况差,无法耐受治疗过程。如患
有严重的心脏病、糖尿病、结核或重度贫血,且全身疾病未控制。妊娠前3 个月
和临产的最后1 个月应避免进行根管再治疗。
3 )开口受限,无法实施操作。
4 )患牙病因复杂,难以进行根管再治疗。如:①根管充填材料无法取出;
②不能进行彻底的根管预备;③X 线片根尖透射影达到根长的1/3 ;④根管内的
根充材料、分离器械可能会进入根尖周病变区内;⑤髓室底有大的穿孔;⑥牙根
中份到根尖部根管壁穿孔;⑦根周牙槽骨吸收达根长的1/2 ;⑧牙齿松动度2 度
以上;⑨牙周袋与根尖周病变已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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