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
一、总则
(一)职业病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分10大类132种,
包括:
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②职业性皮肤病9种;③职业性眼病3种;
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⑤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⑧职业性传染病5种;
⑨职业性肿瘤11种;⑩其他职业病3种。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PS:目录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安监+劳动保障,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