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政策解析-注册管理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政策解析-注册管理

北京张博士医考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政策解析-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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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证,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其他情形的。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刑事处罚的;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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