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取消处方权

限制和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