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伤情最基本的要素是烧伤面积和深度,同时还应考虑全身情况:如休克、重度吸入性损伤或较重的复合伤。
(一)烧伤面积的估算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为便于记忆,将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的等份,另加1%,构成100%的总体表面积,即头颈部=1×9%;躯干=3×9%;双上肢=2×9%;双下肢=5×9%+1%,共为11×9%+1%(会阴部)(表13-1,图13-1)。
表13-1中国新九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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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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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成人体表面积% |
占儿童体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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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 |
发部 |
3 |
9×1(9%) |
9+1(12-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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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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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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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肢 |
双上臂 |
7 |
9×2(18%)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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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前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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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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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 |
躯干前 |
13 |
9×3(27%)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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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后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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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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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 |
双臀 |
5 |
9×5+1(46%) |
9×5+1-(12-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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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大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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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小腿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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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足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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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面积时,女性和儿童有所差别。一般成年女性的臀部和双足各占6%:儿童头大,下肢小,可按下法计算:头颈部面积=[9+(12-年龄)]%,双下肢面积=[46-(12-年龄)]%(表13-1)。
此外,不论性别、年龄,病人并指的掌面约占体表面积1%,如医者的手掌大小与病人相近,可用医者手掌估算,此法可辅助九分法,测算小面积烧伤也较便捷(图13-2)。
(二)烧伤深度的判定一般采用三度四分法,即将烧伤深度分为Ⅰ°、浅Ⅱ°、深Ⅱ°、Ⅲ°。一般将Ⅰ°和浅Ⅱ°烧伤称浅度烧伤,深Ⅱ°和Ⅲ°烧伤称深度烧伤。组织损害层次见图13-3。
Ⅰ°烧伤:仅伤及表皮浅层,生发层健在。表面红斑状、干燥,烧灼感。再生能力强,3~7天脱屑痊愈,短期内可有色素沉着。
浅Ⅱ°烧伤:伤及表皮的生发层和真皮乳头层。局部红肿明显,有大小不一的水疱形成,内含淡黄色澄清液体,水疱皮如剥脱,创面红润、潮湿、疼痛明显。创面靠残存的表皮生发层和皮肤附件(汗腺、毛囊)的上皮再生修复,如不感染,创面可于1~2周内愈合,一般不留瘢痕,但多数有色素沉着。
深Ⅱ°烧伤:伤及真皮乳头层以下,但仍残留部分网状层,深浅不尽一致,也可有水疱,但去疱皮后,创面微湿,红白相间,痛觉较迟钝。由于真皮层内有残存的皮肤附件,创面修复可赖其上皮增殖形成上皮小岛,如不感染,可融合修复,需时3~4周。但常有瘢痕增生。
Ⅲ°烧伤:又称为焦痂型烧伤。全层皮肤烧伤,可深达肌肉甚至骨骼、内脏器官等。创面蜡白或焦黄,甚至炭化。硬如皮革,干燥,无渗液,发凉,针刺和拔毛无痛觉。可见粗大栓塞的树枝状血管网(真皮下血管丛栓塞)。由于皮肤及其附件全部被毁,3~4周后焦痂脱落,创面修复有赖于植皮或上皮自创缘健康皮肤生长。愈合后多形成瘢痕,且常造成畸形。
对烧伤深度的估计,目前也有“四度五分法”,与三度四分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将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中损伤达深筋膜以下的烧伤,称为Ⅳ度烧伤。
(三)烧伤严重程度分度为了对烧伤严重程度有一基本估计,作为设计治疗方案的参考,我国常用下列分度法:
轻度烧伤:Ⅱ°烧伤面积10%以下。
中度烧伤:Ⅱ°烧伤面积11%~30%,或有Ⅲ°烧伤但面积不足10%。
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31%~50%;或Ⅲ°烧伤面积11%~20%;或Ⅱ°、Ⅲ°烧伤面积虽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或存在较重的吸入性损伤、复合伤等。
特重烧伤: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Ⅲ°烧伤20%以上。
(四)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除了热力引起外,燃烧时烟雾中还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如CO中毒、氰化物等,被吸入至下呼吸道,引起局部腐蚀或全身中毒。因此,在相对封闭的火灾现场,死于窒息者往往多于体表烧伤。合并严重吸入性损伤者仍为烧伤救治中的突出难题。据统计,重度吸入伤可使烧伤死亡率增加20%~40%。
吸入性损伤的诊断依据:①于密闭室内发生的烧伤;②面、颈和前胸部烧伤,特别口、鼻周围深度烧伤;③鼻毛烧焦,口唇肿胀,口腔、口咽部红肿有水疱或黏膜发白者;④刺激性咳嗽,痰中有炭屑;⑤声嘶、吞咽困难或疼痛;⑥呼吸困难和(或)哮鸣;⑦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发现气道黏膜充血、水肿,黏膜苍白、坏死、剥脱等,是诊断吸入性损伤最直接和准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