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点——医疗损害责任

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点——医疗损害责任

一、概述

医疗损害,既包括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患者损害,也包括有缺陷的产品和不合格血液引起的损害。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未尽到说明义务。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泄露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