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妇女劳动保护

(四)做好妇女劳动保护


采用法律手段,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目前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女劳动保护和保健的法律,有关规定如下:

1.月经期调干不调湿(不下水田等),调轻不调重(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对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妊娠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3.产期女职工顺产假为98日,其中产前休息15日,难产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日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日产假。

4.哺乳期调近不调远,哺乳时间为1年,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多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