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
产褥期抑郁症至今尚无统一的诊断标准。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Association,APA,1994年)在《精神疾病的诊断与统计手册》(DSM-Ⅳ)一书中,制定产褥期抑郁症诊断标准,见表19-1。
表19-1产褥期抑郁症的诊断标准
|
1.在产后2周内出现下列5条或5条以上的症状,必须具备(1)(2)两条 |
|
(1)情绪抑郁 |
|
(2)对全部或多数活动明显缺乏兴趣或愉悦 |
|
(3)体重显著下降或增加 |
|
(4)失眠或睡眠过度 |
|
(5)精神运动性兴奋或阻滞 |
|
(6)疲劳或乏力 |
|
(7)遇事均感毫无意义或有自罪感 |
|
(8)思维能力减退或注意力不集中 |
|
(9)反复出现想死亡的想法 |
|
2.在产后4周内发病 |
产褥期抑郁症诊断困难,产后常规进行自我问卷调查对早期发现和诊断很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