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级

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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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依据患者生活能力状况,将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为4级: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Ⅳ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这种心功能分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不依赖任何器械检查,多年一直用于临床。其不足之处是主观症状和客观检查不一定一致,有时甚至差距很大。体力活动的能力受平时训练、体力强弱、感觉敏锐性的影响,个体差异很大。因此NYHA对心脏病心功能分级进行多次修订,1994年采用并行的两种分级方案,即第一种是上述患者主观功能量(functional capacity),第二种是根据客观检查手段(心电图、负荷试验、X线、超声心动图等)来评估心脏病严重程度。后者将心脏病分为4级:A级:无心血管病的客观依据。
B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轻度心血管病患者。
C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中度心血管病患者。
D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重度心血管病患者。
其中轻、中、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医师根据检查作出判断。分级将患者的两种分级并列。如心功能Ⅱ级C、Ⅰ级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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