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

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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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机构①卫生部内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下设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处室,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②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③市(地)级卫生局内设妇幼卫生科或防保科。随着改革的深入,本着上下对口原则,将来均可能改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④县(市)级卫生局一部分设防保股,一部分设业务股,少数县由专人分管。
  2.专业机构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中医医疗机构中的妇科、儿科,不论其所有制关系(全民、集体、个体)均属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情况如下:①国家级,目前尚无国家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项业务工作由几所部属院校妇幼系或京、津、沪直辖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②省级设省妇幼保健院(所);③市(地)级设市(地)级妇幼保健所(院);④县级设县妇幼保健所(院)。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属于业务实体,都必须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认真贯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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