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除医疗机构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该类制剂。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1)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贮存与保管 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二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4)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账物相符。

5)处方调剂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剂量凭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销售该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销售、无处方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