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账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无误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监控设施。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人双锁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打开保险柜密码锁时,除操作者外其他人员应回避,避免直视。

5)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实行五专管理即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柜加锁,专人负责。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