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同用的中药

不宜同用的中药

北京张博士医考中药师考试辅导之——不宜同用的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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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乌、草乌、附子不宜与贝母、半夏、白及、白蔹、瓜蒌同用(贝母包括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半夏包括生半夏、清半夏、姜半夏和法半夏;瓜蒌还包括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

(2)甘草不宜与京大戟、甘遂和芫花同用。

(3)藜芦不宜与人参(包括各类人参)、人参叶、西洋参、党参、苦参、丹参、玄参、北沙参、南沙参及细辛、赤芍和白芍同用。

(4)巴豆、巴豆霜不宜与牵牛子同用。

(5)丁香不宜与郁金同用。

(6)芒硝不宜与三棱同用。

(7)肉桂(官桂)不宜与赤石脂同用。

(8)狼毒不宜与密陀僧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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