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具体是怎样的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具体是怎样的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是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会涉及的内容,小编搜集整理如下,希望对各位妇产科主治医师考生有所帮助。

1.处理原则

不宜妊娠的处理 ——12周前——做人流、避孕!

继续妊娠的处理原则 ——>12周——防心衰!治心衰!

增加产检次数:

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

在妊娠20周后,尤其32周后,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

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应立即住院。

2.防心衰、治心衰

一般医嘱:情绪、睡眠(≥10h)、体重增长(不超过12kg)、饮食(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

防治诱因:防呼吸道感染、防贫血(20周后预防性使用铁剂);

心衰处理:地高辛(三不一停——不预防性应用、不主张用饱和量、不用长效制剂、病情好转即停药);

产科处理: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终止妊娠的时机:

①心脏病妊娠风险低且心功能Ⅰ级者可以妊娠至足月,如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不伴有心脏结构异常的单源、偶发的室上性或室性期前收缩等。但若出现严重心脏并发症或心功能下降则提前终止妊娠。

②妊娠风险较高但心功能Ⅰ级的心脏病患者可以妊娠至32~36周终止妊娠,但必须严密监护,必要时可提前终止妊娠。

③属妊娠禁忌的严重心脏病患者,一旦诊断需尽快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