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处方限量管理

麻精药品处方限量管理

1.麻精药品处方限量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

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国家基本药物管理

(1)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8原则: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

原则遴选。

(2)遴选范围: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非必须、不安全、难配备)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3.假药、劣药管理

(1)假药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管理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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