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乡村全科—中医药传承

24乡村全科—中医药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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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传承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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