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主治——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妇产科主治——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是妇产科主治——考试会涉及到的知识点,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心搜集整理,请参考。


1.心脏病可否妊娠的依据


(1)可以妊娠,心功能Ⅰ~Ⅱ级。


(2)不宜妊娠,心功能Ⅲ~Ⅳ级。


2.妊娠期处理


(1)对不宜妊娠者,应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


(2)定期产前检查。


(3)防治心力衰竭。


3.分娩期处理


(1)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经阴道分娩。


(2)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


4.产褥期处理:产后3日内,尤其是24小时内仍为危险时期,产妇应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


5.围生期心肌病


(1)指发生于妊娠晚期至产后6个月内的扩张性心肌病。


(2)临床表现主要为呼吸困难、心悸、咳嗽、咯血、端坐呼吸、胸痛、肝大、浮肿等心力衰竭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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