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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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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