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6年河南省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 号)、国家卫
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 号)安排,为保证河南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 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
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 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 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 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 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 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 年;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名程序
1 、网上报名。1 月15日至2 月3 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
进行网上预报名。
2 、现场确认。1 月16日至2 月4 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考生须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
认。省直未设置报名点的单位于1 月25日至29日直接到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确认。
3 、网上缴费。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后,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
报名入口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至2 月6 日,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报
名。
经考点、考区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报名费将于4 月30日前退还到缴费账号。
4 、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考点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
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汇总表》(附件3 ),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 月24日至3 月8 日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
事处审核,各考点的审核工作由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自行安排。
在郑的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郑单位确认工作结束后于2 月15日至19日到省卫生
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核。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所辖范围报名;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
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
负责。
5 、准考证打印。4 月26日至5 月22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
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
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级别、专业
考生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和专业。
(三)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 份;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 )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 )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和复印件。
3.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 至365 专业
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
和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
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 年。
4.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
件要求,凡申报301-359 以及364 专业的人员须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
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www.guojiayikao.com